深圳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商务部、原工商总局第180号令)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原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年审报告等资料。为做好2018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现将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检验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对外贸易“优质优效、优进优出”。
二、参与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许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
三、报送内容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8号),业务年报内容为检验鉴定机构在2017年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检测、鉴定、检品业务情况和检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着重说明因检验问题导致客户投诉的处理情况,以及从事危化品检验鉴定业务情况。
四、需提交的材料
检验鉴定机构应向深圳海关(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检验鉴定业务年度报告书》(附件1)同时填写《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汇总表》(附件2)(以上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本各1份,纸质版请加盖公章)。
五、注意事项
(一)请参加年度报告的检验鉴定机构于5月25日前将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cticu@126.com,待确认后再打印装订纸质年报资料,在5月30日前交年报资料收集联系人(可快递送达),地址:福田区福强路1011号国检大厦B座907室,邮编:518045。
(二)5月31日至8月15日,深圳海关(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年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向相关机构反馈年报中发现的问题。
(三)请各相关检验鉴定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年报报送和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如有问题可咨询相关联系人。
资料收集联系人:曾泽鑫,联系电话:0755-25932536,13129567678;
深圳海关(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人:顾凯明,联系电话:0755-83886086;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年度报告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