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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08-27 12:29: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10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8-7-24 【生效日期】2018-8-3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
公告〔2018〕100 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样例详见附件)。
 
  三、企业、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归档保管;不满足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应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流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归档,同时自行打印版式文件进行归档。归档时,应建立纸质文档与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关联关系。
 
  四、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各直属海关确定,并报总署备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