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6-27 【生效日期】2018-06-2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等。
二、商业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见附件)。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六)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三)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五、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海关有权终止其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0868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