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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06 09:28: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9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7-11 【生效日期】2018-8-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公告〔2018〕90 号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现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

 

  (一)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

 

  (二)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只需录入相关资质证明或单证编号。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

 

  三、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30217/index.html